近似商标_“神农百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44691号“神农百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95号

       

      申请人:湖北昕航家庭农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4691号“神农百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09756号“神农智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25854号“神农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29486号“神农百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8852号“神农百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502637号“神农百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04569号“神农百解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和第28779682号“神农百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七的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2、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七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及引证商标三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谷粉制食用面团、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面条、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方便粉丝、谷粉制食用面团、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方便粉丝、谷粉制食用面团、蜂蜜商品以外的谷粉、玉米粉、米粉(粉状)、大豆粉、面粉、食用大麦粉、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粉丝、谷粉制食用面团、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