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62791号“ev-m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17号
申请人:安徽易为茂电动汽车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62791号“ev-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57720号“E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02112号“ECMa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99777号“es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仓储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仓库出租;停车位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ev-mal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