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89560号“春蕾 艳江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15号
申请人:常州春蕾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9560号“春蕾 艳江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0050号“春蕾 CHUNL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83949号“春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87238号“春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图片、销售合同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膳食纤维;药茶;原料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蜂蜜;茶叶代用品;生化药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春蕾 艳江南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