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445946号“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441号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5946号“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的英文翻译。“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于2016年2月1日成立于北京,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挂靠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申请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且经过大量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和申请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工业互联网产业联盟峰会照片、媒体相关报道、相关备忘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Alliance of Industrial Internet”,该标志不宜为一家独占,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