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66280号“惠达尔HUI DA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88号
申请人:山东惠达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旺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6280号“惠达尔HUI DA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1846号“惠达HU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3610317号“垲博KAI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0329号“惠达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企业简介、营业执照;2、销售协议和发票;3、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我局已在异议程序中对引证商标三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三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豆(未加工的)、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