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7038号“Revolu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81号
申请人:秦皇岛恒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7038号“Revolu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0421号“revo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07032S号“REVO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53015号“Revol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专用期限至2019年12月27日,现处于续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volut”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眼镜;手机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行用计算机终端;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类似的商品已被引证商标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的“银行用计算机终端;鼠标垫;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的“扬声器音箱;眼镜;手机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