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93962号“MUA MAKEUP ACADEM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79号
申请人:爱肤彼美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3962号“MUA MAKEUP ACAD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8442号“M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同一所有人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83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档案;2、“MUA”品牌简介及翻译;3、“MUA”品牌的宣传报道、产品发布会照片。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系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MUA”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粉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用棉签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中“ACADEMY”一词译为“学院”,“学院”主要指经国家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爱肤彼美妆有限公司”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化妆用具、粉扑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与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