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万家乐MECR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80567号“万家乐MECR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78号

       

      申请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0567号“万家乐MECR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7194号“MY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37058号“MA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86668号“MICRONB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394925号“檬露MEN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720474号“MICR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4847394号“米克罗MEC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五已被提出撤销申请,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2、申请人及“万家乐”系列产品所获荣誉、宣传报道;3、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广告图片;4、申请人维权资料;5、申请人相关资质证明;6、“MACRO(猫客)”品牌的实际使用资料、媒体报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的英文部分和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