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26787号“活水ALIVE WAT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17号
申请人:邯郸市活水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6787号“活水ALIVE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39743号“活水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083145号“活水老作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购销合同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商标,现在初步审查阶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活水ALIVE WATER”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酱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二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