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BILTMO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76758号“BILTMO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10号

       

      申请人:多尔夫曼太平洋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6758号“BILTM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0998号“比尔特摩BILT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注销申请书,我局予以核准注销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注销,且我局已核准该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