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03420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99号 - 申请人:苏州蓝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034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99号

       

      申请人:苏州蓝博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34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其他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350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86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38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设计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量仪表;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配电控制台(电);控制板(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导航仪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卫星导航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