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312625号“CERVEJA PORTUGUESA
BY COR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39号
申请人:马德拉啤酒个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12625号“CERVEJA PORTUGUESA BY COR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94964号“珊瑚C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8102595号“C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52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