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53409号“熊夲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672号
申请人:永康市静夜思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3409号“熊夲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84271号“316熊本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84283号“304熊本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40643号“熊本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936905号“熊本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在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一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熊夲士”与日本城市“熊本”字形相近,读音相同,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申请商标没有其他组成部分可以形成强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驳回,故各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