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224308号“邮嘢商城EMS FRUIT
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57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24308号“邮嘢商城EMS FRUIT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24396号“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与申请人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二者属于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本质上同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的商标,引证商标一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61788号“来品LAIP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5402198号“龙河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关系证明文件;2、申请人企业简介;3、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并未提交《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一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新鲜柑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鲜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