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70308号“material circ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098号
申请人:上海朗绿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0308号“material cir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随意性标识,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增强,与申请人形成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material ”可译为“物质;材料”,“circle”可译为“圆圈;循环”,申请商标“material circle”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性质等特点,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