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495345号“poyfer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97号
申请人:狮城博菲城堡农庄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篅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3日对第30495345号“poyfer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528453号“狮城博菲城堡 Chateau Leoville-Poyfer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28452号“龙博菲城堡Chateau Leoville-Poyfer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7755239号“Chateau LeovillePoyfeer Saint Julien 200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CHATEAU LEOVILLE POYFERRE”品牌的葡萄酒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进一步增强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近似性。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地和质量产生混淆和误认。四、“CHATEAU LEOVILLE POYFERRE”为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字号的复制和模仿,其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明显恶意,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争议商标依法应被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道词典关于“CHATEAU”的解释;
2、在百度以“Poyferre”为关键词的搜索结果;
3、世界著名的葡萄酒酒庄汇总网络信息打印件;
4、相关葡萄酒专业书籍中对Chateau Leoville-Poyferre的介绍;
5、申请人CHATEAU LEOVILLE POYFERRE品牌的葡萄酒相关出口文件;
6、有关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历经实质审查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完全不相同,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所注册的其他的商标均属于正常的商标注册,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五、被申请人“poyferre”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相关产品介绍;
2、争议商标相关购销合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故意抄袭、摹仿,其明显是为了“傍名牌”,意图利用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打印件;
2、争议商标在阿里巴巴平台的销售和宣传网页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质证期间申请人提出关于第四条的新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另案提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poyferre”与引证商标一“狮城博菲城堡 Chateau Leoville-Poyferre”、引证商标二“龙博菲城堡 Chateau Leoville-Poyferre”均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三“Chateau LeovillePoyfeer Saint Julien 2009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之一“Chateau Leoville-Poyferre”,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的固定新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重合性,已构成关系密切的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第二,争议商标“poyferre”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CHATEAU LEOVILLE POYFERRE”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CHATEAU LEOVILLE POYFERRE”作为字号在先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上并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