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70656号“LAIK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326号
申请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0656号“LAIK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42770号“LAIKANG LAND”商标、第27076752号“LAIKANG T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函,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开新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