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象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415454号“象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27号

       

      申请人: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15454号“象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75220号“象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在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象屿”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商品不类似,故引证商标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