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旷鑫KUA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15146号“旷鑫KUANGX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726号

       

      申请人:河南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5146号“旷鑫KUA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23272号“矿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汉字为“旷鑫”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