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松鼠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53485号“松鼠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82号

       

      申请人:北京合兴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3485号“松鼠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40815号“SQUIR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44854号“松鼠棋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363828号“松鼠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24327号“松鼠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219606号“松鼠买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42165号“松鼠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555228号“松鼠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675371号“松鼠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856270号“松鼠小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863369号“松鼠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467916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6693980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3004840号“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467706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2963863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0516924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31605094号“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4146323号“松鼠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28108186号“SQUIRRELS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多件部分完全相同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九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平板电脑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该决定暂未生效。引证商标八在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在交互式触屏终端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日,该决定暂未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十二在计算机服务器等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在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暂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五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在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九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四、十六、十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十九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十八均含有显著中文“松鼠”,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八、十九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八、十九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二、十五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八、十二、十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十、十三的权利状态是否稳定对本案结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十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