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48049号“中建政研
ZHONGJIANZHENGY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902号
申请人:中建政研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8049号“中建政研 ZHONGJIANZHENG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0443号“中建”商标、第4206805号“中建”商标、第5640208号“中建”商标、第12764205号“中建地产”商标、第12819692号“中建地产 CSCEC”商标、第12825642号“中建装饰”商标、第12833917号“中建装饰 CSCEC”商标、第12842313A号“中建物业”商标、第13272098A号“中建钢构”商标、第13273624A号“中建钢构 CSCEC”商标、第14849845号“中建幕墙”商标、第14850056A号“中建门窗”商标、第17522258号“中建爬模”商标、第18148094号“中建西部建设”商标、第25877054号“中建租赁 CSCEC”商标、第25880721号“中建机械 CSCEC”商标、第33993031号“中建建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七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七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毡;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毡;油膏;非金属建筑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厚木板;建筑石料;水泥;砖;非金属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厚木板;建筑石料;水泥;砖;非金属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膏(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毡;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