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5876007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9827号重审第00000015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汕头市派斯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商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39827号《关于第587600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25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1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显示在指定期间内,其持续大量的向中国大陆地区进口“尊尼获加黑牌”苏格兰威士忌,并进行实际销售。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指定期间内“尊尼获加黑牌”苏格兰威士忌在网络销售平台淘宝、京东、1号店的商品信息、销售记录、消费者评价,其中商品图片显示该款酒瓶外形、标签贴附位置与复审商标的立体标志相同。被申请人公证书记载了指定期间内百度搜索“尊尼获加 方瓶”等字段显示出搜索信息及网页信息。综合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显、公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