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洛森邦威 LUOSENBANGWE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127888号“洛森邦威 LUOSENBANGW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717号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剑中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1127888号“洛森邦威 LUOSENBANGW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40677号“邦威BANG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3300号“邦威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7339号“邦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57265号“美特斯.邦威MEITESIBANG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5453号“美特斯邦威 METERS 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美特斯.邦威”驰名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申请人企业名称的简称为“邦威”,争议商标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亦损害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美特斯邦威”系列商标国内外注册信息;
      2、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在杭州的公司登记、知名度、在浙江省及周边的销售网络;
      3、产品荣誉、连续多届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及中国驰名商标情况;
      4、企业荣誉证书、企业广告宣传、形象代言人情况;
      5、在先相似案例、审查及审理标准。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于2018年8月27日准予注册,2018年11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服装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浴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3、2006年10月12日,申请人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在管理程序中确认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1、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洛森邦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主要认读的汉字“邦威”,与引证商标四、五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邦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服装、浴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3、本案中争议商标“洛森邦威 LUOSENBANGWEI”与申请人主张的企业名称的简称“邦威”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企业名称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