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GP Giant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56565号“GP Giant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3号

       

      申请人:东莞承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56565号“GP Giant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95337号“擎宝 GIANT POWER”商标、第12388070号“GD”商标和第4902465号“WZQP q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