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346448号“脱下军装还是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9号
申请人:重庆市国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6448号“脱下军装还是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脱下军装还是兵”组成,该文字组合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同时,可能致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识所标示的商品与我国军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若作为商标注册在白酒等指定商品上,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