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915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8号 - 申请人:青岛自嗨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91540号“街头极限健身 STREET

    WORKOU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8号

       

      申请人:青岛自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1540号“街头极限健身 STREET WORKOU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对指定商品特点不具有描述作用,也并非描述指定商品特点的常规表达,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街头极限健身”、对应英文词汇“STREET WORKOUT”及背景图形组合而成,其文字部分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锻炼身体肌肉器械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含义是对指定商品的适用场合、运动项目等特点进行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注册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