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CIDEA 天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27352号“TCIDEA 天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26号

       

      申请人:深圳市天策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27352号“TCIDEA 天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从事规划设计领域,其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54686号“天策”商标、第19393819号“天策”商标、第2299753422997565号“天策环境 ENVIRWEATHER及图”商标、第5105352号“toidea”商标、第11171193号“TBIdea”商标、第12166284号“泰特声光 Taide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相关荣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汉字“天策”,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而申请商标中的外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在字母构成等方面亦相近。申请商标若与前述六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建筑制图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存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