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霸王大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084025号“霸王大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811号

       

      申请人:五洲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中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4025号“霸王大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30682号“霸王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正面意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协会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地理解为“吃了饭不给钱”之意,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