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几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36284号“几何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907号

       

      申请人:福建永泰几何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36284号“几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10633号“几何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968358号“几何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99330号“AVEYRO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61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64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医用试纸等商品上经我局驳回复审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显著中文“几何”,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制剂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枸杞、人参、药草、减肥茶、药用草药茶、卫生巾、婴儿食品、蜂王精、中药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对物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枸杞、人参、药草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