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49502号“全球货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084号
申请人:常熟市铭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9502号“全球货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62531号“全球仓 Globalware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22216号“全球货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球货仓”指定使用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未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全球货仓”与引证商标一“全球仓 Globalwarehouse”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