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330598号“HASSAG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141号
申请人:世家皮草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曾豪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31330598号“HASSAG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74824号“SAGA”商标、第19627440号“SAGA ROYAL”商标、国际注册第1141471号“sagafurs”商标、国际注册第1237626号“SAGA VISION”商标、国际注册第876340号“SAGA FURS ROYAL”商标、国际注册第876340H号“SAGA FURS ROYAL”商标、国际注册第876341号“SAGA FURS SEL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知名字号构成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处于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极易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家皮草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历史和简介;
2.宣传报道材料;
3.国外注册情况;
4.在先案例;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男用游泳裤、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均包含文字“SAGA”,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男用游泳裤、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八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在先字号权予以保护应当符合争议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