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LGF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389222号“LGF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46号

       

      申请人:武汉雷光防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雷光雷电防护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5日对第29389222号“LGF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曾任职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总经理,属于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29378号“LGF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武汉雷光防雷技术有限公司颁发给谭奕的任职聘书、社保调整信函、身份证复印件、文件发送处理签、会议纪要等;
      2.“LGFL”作品登记证书;
      3.武汉雷光防雷技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发票;
      4.申请人产品照片;
      5.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日申请注册,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17日申请注册,2004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避雷针等商品上,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民法通则》第四条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已失效,故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作为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表人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任职聘书、社保调整函、文件发送签、会议纪要等证据虽可以证明双方的代表关系,但鉴于无证明表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曾在先使用或在他国已在先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作品登记证书作者为徐达军,并非本案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作为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另,该作品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著作权)”之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资质证书等证据未显示“LGFL”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产品照片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将“LGFL”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