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呱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32475号“呱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86号

       

      申请人:米奥米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32475号“呱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第21167762号“呱唧呱唧”商标、第27645673号“呱唧小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流程截图、相关报道、著作权证书、品牌介绍、人物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呱唧”文字构成相同,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