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21718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09号 - 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21718号“七彩化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09号

       

      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1718号“七彩化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9236号“柒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24164号“七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证明、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人简称为“七彩化学”的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画册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硅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经分割,注册号现为35524164A。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硅胶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其经长期宣传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