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15415号“七彩化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07号
申请人: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5415号“七彩化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2955号“七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4783号“七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77054A号“七彩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53337号“七彩坊 QICAI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455626号“7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公司证明、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人简称为“七彩化学”的证明、申请人所获荣誉、宣传画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且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相同,其经长期宣传使用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谢娜
马静
任航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