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3400636号“TOY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95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洋钢琴制造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先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00636号“TOY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597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8月29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网络搜索和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一直进行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发货照片、生产车间照片;
2.“TOYO”与海外供应商往来邮件标题截图;
3.“TOYO”淘宝店铺、微信、官网截图;
4.“TOYO”质量检测报告;
5.“TOYO”琴行及教学、维修、展览图片;
6.供应商订货资料;
7.品牌授权书、代理商店面照片、代理商授权铜牌制作订单沟通记录截图;
8.代理商铜牌制作淘宝交易信息截图;
9.代理合同;
10.销售发票、德国供应商形式发票;
11.物流送货及结算微信对话截图;
12.微信、支付宝销售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和上述证据,申请人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或与被申请人无关,或未显示时间,或晚于指定期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2015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15类钢琴等商品上。2018年8月29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3、5、7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6-9、11、12未显示被申请人名称,且上述证据及证据4委托检测报告不能证明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