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nyu蓝宇清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269397号“Lanyu蓝宇清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5087号

       

      申请人:上海蓝宇清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9397号“Lanyu蓝宇清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7105号“蓝宇LANYU及图”商标、第7332565号“蓝宇”商标、第27507484号“蓝宇”商标、第17482181号“蓝宇水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蓝宇清洗”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核定使用的防锈、建筑咨询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图片自制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