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柠檬娱乐前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600813号“柠檬娱乐前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941号

       

      申请人:角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0813号“柠檬娱乐前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2170号“柠檬健康”商标、第17179997号“柠檬”商标、第21449729号“柠檬教育”商标、第27936450号“柠檬游戏”商标、第19205415号“柠檬潜水”商标、第15562348号“小柠檬”商标、第16704676号“小柠檬”商标、第9594970号“宁檬”商标、第33579778号“柠檬益智”商标、第32296424号“柠檬运动”商标、第32745782号“柠檬音乐课”商标、第31129693号“柠檬视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至十二处于待审状态。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柠檬”,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桌面排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录像带发行;电影DVD盘出租;唱片出租;电影胶片出租;影片出租;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演出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放映;录像带制作;音乐视频制作;视频制作;配音;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录像服务;录像带录制;音像录制服务;配字幕;录像带剪辑;音乐制作;微缩摄影;配音;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影外语配音;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娱乐消遣信息;演出座位预订;游戏厅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双方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音乐会;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