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边之美商贸 BEAUTY OF THE HORIZ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35612号“天边之美商贸 BEAUTY OF THE

    HORIZ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28号

       

      申请人:西安天边之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35612号“天边之美商贸 BEAUTY OF THE HO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76254号“天作之美”商标、第4898785号“皖江风情园及图”商标和第70568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广告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