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6402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42号 - 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640200号“中國之家 China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42号

       

      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0200号“中國之家 China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中国之家”的运营、中国奥委会和中国体育代表团市场开发等工作,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产生证明积极作用和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中国之家”是中国奥委会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在奥运会举办地设立的赛时接待中心,也是中国代表团赛时的展示和交流中心,承担着在赛时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保障服务、对外交流、形象展示、文化传播等综合功能。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8330号“瓷房子 China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8501号“瓷房子 China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申请人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申请人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考虑到申请人承担着在赛时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保障服务、对外交流、形象展示、文化传播等综合功能,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与其承担的功能作用相关的全部商品上,则因其承担的保障服务、赛时接待、展示和交流作用不会产生国家名称滥用的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用指定使用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