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50066号“世纪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44号
申请人:梁万财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友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0066号“世纪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1413499号“世纪风”商标、第3400337号“世纪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喷头上的复审申请,而引证商标一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在金属喷头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而申请商标核定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其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