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U/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402120号“DU/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205号

       

      申请人:皮姆利科功能性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2120号“DU/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884号“Duer”商标、第17844615号“duer”商标、第13185098号“DUER杜尔”商标、第32360377号“DUER督尔”商标、第27618723号“due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在除“班丹纳方绸(围巾);围巾;披肩;披肩(服装);帽;连指手套;手套(服装)”以外的商品上申请复审,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不类似。引证商标四、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童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五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领带”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衬衫”等商品。
      2、引证商标四、五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在除“班丹纳方绸(围巾);围巾;披肩;披肩(服装);帽;连指手套;手套(服装)”以外的商品上申请复审,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围巾;手套(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U/ER”与引证商标一“Duer”、引证商标三独立认读英文部分“DUER”、引证商标五显著认读英文部分“duer”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