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566139号“马上金融 www.msxf.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214号
申请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66139号“马上金融 www.msxf.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81348号“马上快递 mashangkua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365677号“马上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50456号“上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77428号“马上创业网 www.mscy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450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2022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六已经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申请人获得荣誉、媒体报道材料、申请人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六已丧失专用权,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主要识读部分中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联系,汉字左右排列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