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59985号“永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78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咏大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婉菁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9985号“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3201号“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46839号“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74836号“永宁龙 YNLNG 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23265号“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材料、广告宣传材料、申请商标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通知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汉字“永”及其笔画构成,其中“永”字居中,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