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183248号“安全第一www.360.com360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668号
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09日对第19183248号“安全第一www.360.com360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主营业务包含互联网安全服务,曾公然宣传自身为“安全领域第一”、“安全产品第一”等等,相关公众容易将争议商标理解为“360是安全领域第一”,是对被申请人提供服务内容品质的评价。商标本身不应当具有任何排名、质量保证及宣传作用,应当只为识别服务来源的标识使用,且目前安全领域尚无任何权威排名对业内企业进行排名,也没有受到广泛认可的第一名。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特点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中的“安全第一”系行业通用词汇,属于公共资源,不应为单一市场主体所独占,其注册是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影响市场正常运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会专用的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高度近似,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多个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含有“安全第一”的商标系恶意误导消费者,垄断公共资源,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被申请人的安全产品及服务的材料、宣传材料;
2、被申请人的营销公司关于争议商标设计理念的说明;
3、被申请人为安全领域第一的宣传材料;
4、其他主体使用“第一”宣传词汇受到行政处罚的报道、其他主体将“安全第一”用作广告语或商贸用语的材料;
5、被申请人使用麦穗图案商标的证据材料、更换新标识的媒体报道;
6、含有“第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被申请人名下含有“安全第一”的驳回商标档案;
7、市场监督总局印发的通知。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安全第一”指安全第一位,不具有欺骗性和误导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形成较高市场认知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误认,也没有任何夸大宣传之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商评字【2017】第166948号、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均认定“安全第一”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红十字”标志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系善意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误认。对申请人提交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张光盘):
1、商评字【2017】第166948号、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ISC及图”的行政判决书;
3、争议商标使用于被申请人研发新产品的宣传图片;
4、“安全第一”品牌理念在互联网安全大会和计算机大会等平台的宣传照片;
5、被申请人在国家网络安全青少年科普基地推广“安全第一”品牌理念的照片;
6、百度百科关于“安全第一”的解释;
7、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函、其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8、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材料及相关报道。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并于2018年7月7日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18)京73行初1804号行政判决书、(2018)京73行初1803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商评字【2017】第166948号、商评字【2017】第16694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事实错误,第14730719A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第14730803号“360安全第一www.360.cn及图”商标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行政判决书已生效,我局已针对上述商标作出重裁裁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由内部的“+”符号与外部的太极球图形组成,该“+”符号在商标中所占比例较小,且争议商标同时包含其他组成部分。按照相关公众的认知,争议商标在整体外观上与“红十字”标志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红十字”标志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与“红十字”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禁止的情形。
第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该条款规定。
第三,争议商标包含汉字“安全第一”,难以排除使相关公众将该文字理解为“网络安全第一品牌”的含义。争议商标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即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注册情形,我局认为,在争议商标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它条款予以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