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058114号“东德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87号
申请人:佛山市德霖冷暖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8114号“东德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企业字号臆创而来,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东德”作为原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通称,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