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77913 -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84号 - 申请人:丽江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77913号“丽江航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6184号

       

      申请人:丽江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7913号“丽江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876号“丽江花园 RIVERSID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文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丽江航空”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