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305299号“松屋食品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9814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松屋食品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5299号“松屋食品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松屋食品集团”作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简称,与申请人名义尚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