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446420号“六六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195号
申请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6420号“六六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05257号“六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中,第12016755号“六六福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已被撤销,第12467135号“六六正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第16515926号“福 66 福 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第18599701号“六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516036号“福 66+ 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异议不予核准注册,第19996685号“六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511980号“六六福珠宝 LiuLiu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0672170号“六六福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5252695号“金六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第30708806号“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无效,第34086442号“六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已被驳回,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五经异议复审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四、七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依法宣告无效(见第166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八、十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均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六、十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六、十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十二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六六福”与引证商标六“六六福”、引证商标十二“金六六福”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十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六、十二的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十一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