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640212号“中國之家 China Hou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1257号
申请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40212号“中國之家 China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中国之家”的运营、中国奥委会和中国体育代表团市场开发等工作,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将产生证明积极作用和社会影响。申请商标“中国之家”是中国奥委会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在奥运会举办地设立的赛时接待中心,也是中国代表团赛时的展示和交流中心,承担着在赛时为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保障服务、对外交流、形象展示、文化传播等综合功能。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申请人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申请人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用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申请商标由“中國之家”和对应的英文“China House”及装饰性图案组成,其主要识读部分文字含有“中国”、“CHINA”为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用于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上,有损国家尊严,易构成国家名称的滥用,进而易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应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无关,故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易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不易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